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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Binance -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for Bitcoin, Ethereum拟货币洗钱犯罪打击难点与治理对策

发布日期:2024-07-11 21:29 浏览次数:

  Binance -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for Bitcoin, Ethereum洗钱作为一种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犯罪形式,严重危害着我国金融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我国历来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惩治,2022年初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专项行动。在持续的高压打击态势之下,各种传统洗钱渠道成本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因其天然匿名性、交易便捷性逐渐成为了新的洗钱渠道,且模式多样、追踪溯源难度极大。对此,加强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严厉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有助于遏制虚拟货币洗钱态势的进一步蔓延恶化。

  第一,虚拟货币已成为主流洗钱渠道之一。PeckShield(派盾)发布的《2020年度数字货币反洗钱报告》显示,我国2020年未受监管的跨境流动虚拟货币价值高达175亿美元;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无论是诈骗、网络攻击、技术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是洗钱、跑分等黑灰色产业,也都开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根据中科链安发布的《中国(大陆)虚拟货币犯罪形态分析报告(2021年度)》,犯罪团伙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洗钱,涉及传销、诈骗、赌博、毒品、非法结汇、偷渡、贩卖、敲诈勒索等诸多案件类型。可见,虚拟货币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主流渠道之一,且涉案金额巨大。

  第二,虚拟货币洗钱方式多样且复杂多变。从实践情况看,泰达币(USDT)因其价格稳定而成为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涉案币种,但不同的洗钱团伙会因为对接的上游犯罪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洗钱方式。如利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洗钱、利用混币方式洗钱、利用匿名币洗钱、利用NFT平台洗钱等,这些都是虚拟货币洗钱团伙常用的洗钱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跑分平台、等洗钱渠道也开始大量使用虚拟货币为诈骗、赌博等提供资金结算和洗钱服务Binance -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for Bitcoin, Ethereum。部分洗钱团伙为逃避打击,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如Telegram)与上游犯罪团伙约定后再线下面对面交易。一些网络犯罪团伙与黑灰产团伙之间的交易已经普遍采用虚拟货币结算,使得涉案资金追查和案件研判分析难度不断增大。

  第三,虚拟货币洗钱产业链已经初步形成。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组织化、公司化运行特点,其团伙内部分工明确、自成体系,有统筹洗钱业务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负责寻找、对接洗钱客户的招商骨干,有负责管理电子钱包、虚拟货币交易的财务骨干,有负责收购银行账户、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业务骨干。并且,虚拟货币洗钱团伙已经与各类上游犯罪团伙建立起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国外社交软件和视频会议软件进行通联,利用各种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洗白赃款,虚拟货币洗钱产业链已经初步形成。

  主动监测、发现难。首先,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出来的一种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等特性,任何主体都可以本着自愿交易的原则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只需通过对密钥、数字签名进行认证即可完成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比较模糊。其次,犯罪分子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时,大多通过蝙蝠(BatChat)、电报(Telegram)等加密聊天软件进行单线联系,交易过程隐蔽,难以做到提前感知。最后,在购币和变现环节,由于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完全属于不同的流通领域,在缺乏跨域数据融合和精准监测模型的情况下,也较难从金融机构等方面对涉诈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身份关联、证实难。在目前的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中,只有在实际交易时才需要实名,大部分平台在注册时只需要提供邮箱,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识别和验证。即便是要求实名注册的平台以及交易时的实名验证,也仅限于辨别身份信息的真伪,并非是对注册者、交易者身份的实质审核。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和交易,通过交易账户注册信息、交易信息关联确认实际使用人、控制人的身份难度极大。此外,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电报(Telegram)账户,大多是通过境外流量卡、手机卡注册,这些卡多具有不实名、可以不用代理工具就能访问境外非法网站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犯罪的隐匿性,增加了追查核实涉案人身份信息的难度。

  证据收集、调取难。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虚拟货币兑换、交易等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随之,币安、火币等中心化交易所纷纷停止了在我国境内的相关业务。犯罪分子转而开始通过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和境外中心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这些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和境外中心化交易所因缺乏调证渠道,往往无法调证。此外,犯罪分子在洗钱过程中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流向和虚拟货币去向复杂化,比如,在不同交易平台之间进行多次转化、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频繁兑换等,更加剧了办案单位收集、调取证据的难度。

  赃款追缴、处置难。首先,我国尚未认可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只是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现行法律没有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制,使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面临定性及赃款追缴难的问题。其次,由于我国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使公安机关在查扣涉案虚拟货币之后面临处置难的问题。最后,鉴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交易特点,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没有涨跌幅度限制、市场价格波动加大,使得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变得困难。

  建设虚拟货币追踪分析系统,提升涉案虚拟货币追查溯源能力。面对大量、复杂的虚拟货币交易信息,很难用传统的资金分析手段进行资金追查,建设以公链全量实时数据为基础,具备智能分析和可视化展示功能的虚拟货币资金追踪分析系统,将会是提升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追查溯源能力的有效途径。当前,已有第三方企业在开发虚拟货币资金穿透分析系统,囿于企业的侦查思维和数据资源,这些系统尚不能很好地服务侦查实战。公安机关可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尽快规划、开发虚拟货币资金追踪分析系统,为整治虚拟货币非法交易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虚拟货币洗钱产业链。要侦办好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需突破传统侦查思维限制,坚持运用数据侦查思维,先“由案到数据”,再“由数据到人”,之后“由人到案”,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全面研判,摸清涉案资金转移洗白的所有涉案人员,确定洗钱团伙的组织架构,深挖团伙组织者。针对大量案件中存在的涉案资金先经过银行账户再进入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继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对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非法买卖境外电话卡、代理中心化交易所海外账户注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增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能力。虚拟货币产生的时间并不长,在刑事案件侦办领域属于新兴事物。面对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部分侦查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相对缺乏,尚不能满足侦查实践的需求。对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可联合银行、网信等部门开发相关系统课程,面向各级侦查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一线办案人员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基本认知,使其掌握基本的侦查研判技巧。另一方面,总结提炼典型技战法并向一线办案单位推广。尤其是关于交易地址持有人识别、交易账户顺线追查、交易关联信息综合研判的技战法,经总结推广可迅速提升一线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同时,公安机关在招录新人时,可适当招录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提升办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加强对外合作,畅通调证途径。首先,加强与中心化交易所的合作。中心化交易所作为虚拟货币交易最主要的渠道,在涉案虚拟货币冻结、交易信息调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受监管政策影响,中心化交易所已全部退出我国市场,但仍应积极争取他们对案件侦办的支持和配合。可考虑建立专门对接中心化交易所的协查调证机构,规范调证流程、畅通调证渠道。其次,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协作。虚拟货币洗钱方式的出现,加剧了洗钱犯罪的国际化。为更加有效地应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我国需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协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与有关国家签订执法司法合作协议,在情报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取证、追赃返赃等方面不断加强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共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完善涉案虚拟资产处置制度,规范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流程。针对办案单位在实践中面临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难的问题,应尽快研究出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处置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公安机关在处置涉诈虚拟货币时有法可依。另外,为规范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程序,结合虚拟货币交易特点和实践经验,可考虑由办案单位自主创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并指定专人对账户公钥私钥进行保管,降低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专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度应用,虚拟货币的种类、交易模式、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对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成为了全球反洗钱行动的重要共识。为更加有力打击治理涉诈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题研究。可考虑由银行、网信、工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建立常态化研究机制,跟踪虚拟货币犯罪发展动态,对疑难前沿问题展开研究,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打击治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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