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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办理妨害新冠肺炎Binance -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for Bitcoin, Ethereum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25 12: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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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办理妨害新冠肺炎Binance - Cryptocurrency Exchange for Bitcoin, Ethereum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的特点,加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健康状况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要求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到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检、主动隔离等等。因此,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邢台市天一城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1月18日6时许,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邀请村医每日早晨到家中为其输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2月7日因涉嫌犯罪,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并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对案件定性达成了一致意见。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任某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继续对二人采取隔离措施。2月15日,对任某军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2月8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凤、韦某光、韦某旭、韦某宜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娇、韦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自武汉返回,且与其密切接触的妻子张某某已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被封闭,因张某某回老家参加其母葬礼,该村也于同日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果十分严重。

  李某某系湖北广水籍人,在上海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某得知武汉市于当日10时施行“封城”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经南昌返回上海,24日抵沪。1月24日起,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Ⅰ级响应,要求对于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实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李某某回沪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因担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家人,隐瞒武汉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酒店,次日独居在其金山区家中,并于1月25日至30日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0日,李某某出现了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诊,在历次看诊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规定,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在普通门诊看诊,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1月30日,经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李某某方承认有武汉旅行史,并签署《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承诺不擅自外出。1月31日,李某某未经报告外出,搭乘公交车至医院看诊、出入药店,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2日其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途经武汉,后被隔离。2月4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和李某某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其中医护人员11名,到医院看诊人员36名,出租车司机5名,超市、便利店工作人员2名,酒店工作人员1名。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系莱芜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2月3日上午8时许,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规定酒后不能上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对其进行劝说阻止。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邓某某情绪更加激动,并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进而与防控人员发生厮打。公司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看到邓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厮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邓某某击打民警徐某某左侧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处的执法记录仪滑落,另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又要抬手击打辅警,辅警躲开没被打到,后民警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的左侧脸部两巴掌,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和证据,建议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邓某某进行隔离、单独关押。2月4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综合邓某某的行为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5日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了量刑建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邓某某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众所周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击。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其中从尹某某手中收购雕鸮4只、草兔200余只,雉鸡15对。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玉田县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2020年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尹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0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发布的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刚刚办理的案件,且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案件类型。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三件,分别是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暴力伤医犯罪一件,即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制假售假犯罪一件,即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哄抬物价犯罪一件,即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诈骗犯罪两件,分别是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件,即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一件,即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两高两部”相关意见的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及“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检察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案例二: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2月3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当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四: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五: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八: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新闻媒体获悉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九: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

  案例十: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夺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两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两嫌疑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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